bt365怎么进_bt365网站信得过吗_bt365和888章程
(2015年8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bt365怎么进_bt365网站信得过吗_bt365和888,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缩写: (ZJARP)。
第二条 本协会由浙江省内从事与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下同)和辐射防护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辐射和辐射防护相关研究、教学、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提供服务、保护环境、保护健康、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努力构建浙江省核能与民用核技术应用交流的平台;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防护技术信息共享的平台;宣传、引进、开发、推广辐射防护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平台;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与提升的平台;政府制定政策、反映企业和民众需求的沟通和参谋平台。协会根据浙江省核能发展、核技术应用、伴有电磁辐射活动的现状等实际,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致力于发展浙江省辐射防护产业和提高浙江省辐射防护技术水平,保护浙江省辐射环境安全与民众身体健康,促进浙江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愿望。开展各种活动,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的规划、管理、调研等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辐射防护调研,组织重点辐射防护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提供辐射安全与防护咨询,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调研、评估和论证,为会员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三)兴办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宣传、引进、开发、推广辐射防护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企业的辐射污染治理和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普及辐射防护科学知识,编辑出版辐射防护书刊和资料;
(六)开展国内外辐射安全与防护技术交流和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辐射安全与防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交流与交往;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发现、推荐并表彰在辐射防护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工作者和科研成果;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并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实施;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开展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资质考评和发证工作;开展社会中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工作,切实起到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与本协会专业有关,在所在行业(学科)
内具有一定的实践或影响,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从事与协会专业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辐射防护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需具备的条件:
1. 属于行业中龙头单位或代表性较强的单位;
2. 单位的决策人热心于促进浙江省辐射防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遇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本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